目前,我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与此同时,各种类型的招生活动也十分活跃。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招生环境,保障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日前,省教育厅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净化招生环境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市教育局、高校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净化招生环境。
省教育厅要求各地、各高校规范招生工作人员的行为。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宣传、工商部门,监督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合法的招生资格范围内,按正常程序组织招生。学校要严格遵守有关文件精神,不得委托社会上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组织生源。要坚决防止和严厉打击高校招生“中介诈骗”行为。所有参与招生的人员都要做到按国家的招生政策,真实准确、负责任地介绍学校的招生信息,严禁误导性、虚假性、欺骗性宣传;严禁在招生过程中有偿招生和收取考生报名费等乱收费行为。严禁在职教师和在校学生参与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甚至充当有偿中介;严禁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向招生单位和中介机构提供任何考生个人信息。
同时,各地、各高校要加强对招生宣传的管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宣传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真实、全面地向考生和家长宣传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录取原则、助学措施、收费标准和颁发毕业证书种类及名称等相关内容;学校不得以“联合办学”、“专升本”、“国际合作办学”、“负责推荐工作”等形式或名义进行误导性宣传,也不得将自考助学、远程网络、成人教育等作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育进行误导性宣传;未经省教育厅审核的招生宣传资料不得向社会公布。
为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省教育厅要求加强对考生和家长的教育。各高中学校应加强与高三毕业年级学生,特别是落榜考生的联系和沟通,教育他们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通过非正规途径谋求上大学的机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揭露各种招生诈骗和违规招生行为,使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充分认识到招生诈骗行为的常用伎俩和危害,自觉抵制各种招生诈骗行为。
省教育厅强调,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予以纠正,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并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对学校及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应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扣除下年度招生计划等处理。对民办高校,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处理,直至吊销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在皖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到省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凡涉及违法、违规招生的,一律终止其在皖招生活动。对参与各类有偿招生的在职教师,或擅自提供招生信息的有关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没有严格把关,刊登违法违规招生宣传广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出处:安徽教育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