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办理部门: 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市教育局受理。城区在市教育局人事科报名,户籍在县(市、区)的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人事科受理报名后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 ②、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及幼儿园教师资格由户籍所在的县(市、区)教育局受理。 2、受理时间:每年7月份头两周正常工作日受理申请人材料。 3、申请对象:应届大学毕业生;其他社会人员(包括已获得一种教师资格申请另一种类教师资格的教师或其他人员)。4、申请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①身份条件:工作单位或户籍在本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②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③学历条件: A、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B、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C、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D、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E、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F、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④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A、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规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思维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管理学生的能力等,非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需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在学校期间已参加教学实践环节的免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B、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任教语文学科的教师需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C、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必须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非师范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必须通过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6、申请对象应准备的材料: ①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提供学业成绩单)及相关证明; ④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⑥《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份,由申请人送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填写,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公章; ⑦非师范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须提供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的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2、3、5、7项原件经认定机构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必要时,应认定机构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7、办理认定资格应缴纳认定费和证书工本费。
相关内容:关于印发申报中级以上教师任职资格材料具体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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